2018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淘宝天猫商家应该注意这些!

  • 2018-03-13 11:30:16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经营法已经在2018年1月开始实施,“新法”与淘宝、天猫的商家自然分不开关系。小编整理了“新法”的重点内容,帮助商家们了解哪些情况属于违法行为。

      接下来,我们主要了解的有7点,并且还会与旧法进行对比!

      1)市场混淆行为:

      新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标识,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这里的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组织名称、姓名、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相比于旧法,新法提出了“标识”的概念,并大大拓展了标识的保护范围,更有利于打击违法者企图混淆视听,进行“搭便车”、“傍名牌”等违法行为。

      法条:

      商家需要注意:

      新法规定受保护的商业标识需要“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要注意收集、保存好自身商业标识在一定市场范围内具有影响力的证据材料(广告投入、获得荣誉、销售市场份额等),以备他人恶意制造市场混淆时,能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2)商业贿赂行为:

      新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向以下三类主体进行贿赂:

      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同时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应当视为经营者的贿赂行为,防止违法经营者恶意规避法律处罚。

      法条:

      商家需要注意:一方面,经营者应诚信经营,不要妄图通过“收买”相关人员获取不正当的交易机会【比如贿赂小二等】,否则将会受到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的严厉处罚。另一方面,经营者也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教育,防止自身的工作人员、受委托人成为被行贿的对象。

      3)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新法规定了经营者不得采取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进行商业宣传。包括了两种情形,一个是虚假的不真实的宣传,另一个是虽然不虚假,但因过于片面等原因容易误导他人的宣传。

      法条:

      商家需要注意:新法除了禁止经营者自身开展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外,同时也禁止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他人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这将为打击当前存在的“提升客”等不法经营者提供有力依据。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新法禁止经营者以任何违背权利人的意思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新法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调整,将原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要件修改为“具有商业价值”要件,强调了商业秘密的潜在价值,进而扩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比如,“失败的实验数据”等这类具有潜在价值的智力成果也可能作为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法条:

      商家主要注意:商家要强化商业秘密意识,建立完善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对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要及时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在发生商业秘密被侵犯时才能及时有效维权。

      5)违法有奖销售行为

      新法禁止经营者采取下列三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有奖销售:

      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谎称有奖或内定人员中奖;

      最高奖金额超过5万元进行抽奖式销售。

      为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水平,新法将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由5千元提高到了5万元,避免了过度干预经营者的市场营销行为。

      法条:

      商家需要注意:商家在进行有奖销售时,应当将兑奖条件、奖金额或奖品种类等信息对外宣示清楚,不得出现模棱两可或产生歧义的表述。抽奖式销售最高奖金额不超过5万元,不单是指现金,而是包括所有财产性利益。比如购物前多少名送苹果X的累积超过5万元的,苹果8【实送8个苹果的】这些都是违法的哦。

      6)商业诋毁行为

      旧法只是禁止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而新法不但禁止经营者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也禁止经营者通过编造、传播引人误导的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

      法条:

      商家需要注意:按照原来旧法,经营者通过将自身商品与竞争对手商品进行片面的比较,从而贬低竞争对手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规制,但新法实施后,上述行为将被严厉禁止。所以习惯对比同行或者其他商家产品的,一定要注意了!

      7)商业诋毁行为

      新法明确禁止了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插入链接、强制跳转、误导或强迫用户卸载、恶意不兼容等互联网领域较为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针对互联网领域创新速度快的特性,用禁止“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了兜底,保持了立法的开放性和灵活性。

      法条:

      商家需要注意:利用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利用技术推广应用自身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同时兼顾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通过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这个跟商家影响不大。也可以了解一下,可以参考3Q大战等。

      在“新法”中,第8条和第12条都增加了对“补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强制跳转、恶意不兼容”等利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管制。

      然后,小编再提醒大家,“新法”加强了处罚力度,对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最高罚款达到了300万元!此外,还有这些改变:

      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由1-20万元罚款变为20-200万元的罚款。

      商业贿赂行为,由1-20万元罚款变为10-300万元罚款。

      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由1-10万元罚款变为5-50万元罚款。

      商业诋毁行为,旧法没有规定处罚,新法规定处以10-300万元罚款。

      以上这些不正当竞争的情况其实比较常见,比如第一条中提到的“商业标识”,很多广告宣传也会打擦边球,确实会对消费者产生一定的误导,对拥有该“商业标识”的品牌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此次“新法”出台,淘宝和天猫的商家在制作主图视频、详情页等宣传资料时,不要违反法规。了解更多淘宝资讯,关注开淘网

      推荐阅读:

    阿里巴巴赞助奥运会,却被其他赞助商警告“不要过界”

    天猫国际春节进口消费增近20倍,90后为消费主力军!

    2018春新势力周报名入口在哪?如何报名?

    >> 查看更多相似文章

    推荐阅读

    ©Copyright ©2007-2016 www.kaitao.cn (开淘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