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1 16: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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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于2012年6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据申请了“简易中岛式货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2013年7月,她向佛山中院起诉称南海区九江镇某五金厂在网上公布和销售的屈臣氏中岛货架A款、带灯中岛货架B款、带灯中岛货架C款均侵害了她的专利权,要求五金厂赔偿各项损失20多万元。
一审期间,五金厂承认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辩称所使用的是现有技术,并提供了两份公证书作为证据,其中一份公证书内显示该厂在淘宝网及有功网的销售记录及评价;另一份公证书记载了该厂在淘宝网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订单及其交易快照,该订单的成交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一审法院认为,五金厂关于现有技术的抗辩成立,判决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
卢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她认为五金厂提供的淘宝网订单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是用什么技术生产的,订单上也看不出销售的是什么商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是五金厂在网络上下载的一张记录表,且该记录表系被告私自编辑,没有来源和出处不能采信。
二审法院查明,五金厂一审所提供的一份公证书记载了淘宝网某卖家店铺中发布的图片及销售记录,其中部分销售记录的出售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该公证书同时记载了“有功网”一名用户发布的照片,网页上注明照片的发布时间为2012年5月8日。另一份公证书记载了一张购买“中岛式货架”的订单及其交易快照。后两个网络证据,成交或发布时间也均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
主审法官肖海棠介绍,二审争议焦点是五金厂提供的关于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其中被上诉人五金厂提供的三份网络证据会不会被采信是该产品是否是现有技术,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
五金厂提供的第一份公证书记法院认为上诉人的现有技术抗辩证据不足。对于五金厂提供的第二份公证书记载的淘宝订单交易快照内容。因淘宝网的企业规模和影响力较大,企业诚信度较高,法官认为淘宝官方网站发布的关于网站内部运营规则的信息应当予以采信。根据交易快照的形成规则,可以确定交易快照内信息的生成时间,并能够保证信息未经修改。该公证书记载的订单交易时间及交易快照形成时间都发生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作为本案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
根据交易快照商品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比对,二者完全相同。也就是说,上诉人卢某在申请“简易中岛货架”实用新型专利之前,被诉侵权技术已经被使用。据此,二审法院认为五金厂不构成侵权,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网络交易引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该案二审主审法官肖海棠提醒,网络证据一般具有不稳定性,而且很容易更改,只有未经更改、能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的网络证据,才能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透过上面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淘宝交易快照是唯一的证据吗,这个答案是否定的,毕竟影响一个案件的证据有非常多,不存在唯一性判定,但可以作为一个非常有效的证据,本文由开淘网整理,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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